美国的司法培训及对其司法发展战略的影响

日期:2015-04-20      阅读:2444次
好法官是培养出来的,不是天生的。—— 美国联邦司法中心前主任 佐贝尔

    过去通常来说,普通法国家对司法培训是不感兴趣的,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理念:法官都是精英,对法官进行培训的前提是法官能力不足,而这就是在变相抹黑司法界。此外,有多年经验的资深律师已经具备了成为法官的一切经验,因为大家都在同一个法庭内工作,从律师到法官只不过换了个服饰和座位而已。现在这种认识已经发生了变化,司法培训已经被司法界广为接受,因为更多地是从法律和社会迅猛发展的角度而不是仅从能力上看待培训。好的法官是培养出来的,不是天生的;学习而不是培训是教育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

 

    美国的司法培训始于20世纪60年代,到了70-80年代形成了空前繁荣的局面。1981年各州司法培训机构已有38家,到了1995年这个数字更是达到了67家。培训机构的建立是基于培训需求的增长,尤其是70、80年代诉讼爆炸,70年是成立这些培训中心的黄金时代,因为作为司法能力建设一部分的联邦培训基金到位,作为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成立司法培训机构。州司法培训机构是基于对“州司法研究院”(State Justice Institute)的延伸和扩展。“州司法研究院”是联邦资助成立的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提升州法院的工作、加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间的关系。资助州司法培训机构的创设和发挥作用是州司法研究院完成其使命的主要途径之一。大多数司法培训机构,不管开始时是由联邦资助,还是由州资助的,都是从属于联邦或州最高法院。(1)还有一些机构附属于大学、司法会议、非赢利组织,或者几个机构的联合。大约1/3的培训机构是基于立法成立的,1/3是由法院自己决定成立的,其他1/3的形式则是多种多样的。对于大多数培训机构而言,它们的存在都是经由一个正式的行为。这个正式的行为可以是立法、法院规定、或者是相关条款的综合。绝大多数培训机构都将本州的法官作为自己的最基本的培训对象,尽管不是唯一的。作为培训对象,在法官和司法行政人员之间的培训项目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比例,一般来说,2/3的培训项目是针对法官的。

 

    一、培训内容与培训机构

 

    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称职的法官至少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的培训:入门培训和在职培训。入门培训一般分为两期,每期至少四天半。第一期培训是在新法官被任命后不久进行,讲授如何管理案件、排期;如何掌控民事和刑事审判程序;学习证据、量刑规则;法官伦理和行为准则。第二期则更多的注重实体法,一般在第一期培训结束9个月后举行,内容包括司法管辖权、歧视法、民权法、人身保护令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更多的量刑和案件管理方面的讲座。在职培训是以各种专题讲座和培训班为主,针对那些已经成为法官的人的特殊需求。包括法理学、环境法、保健法、刑法和量刑、知识产权、反托拉斯、就业歧视法等内容,教授他们实用的技巧;还开设诸如遗传学、生理学,以及交叉学科的课程、包括一些与立法有关的社会疑难问题等;尤其是在当今这个丰富多彩压力日增的社会,审判工作不能在真空中进行,法官们必须要了解各种各样与法律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如果法官对金融、经济没有了解的话,就无法有效的解决商业纠纷。如果法律和社会的日趋复杂化这个前提是正确的话,那么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就必须有能力培养精通而且能够熟练地解决这些复杂情况的法官。此外,法官们的视野一定要开阔、心态一定要淡定,因此与一些知名高校合作,创设了诸如历史、艺术、音乐、文学等修身养性的课程,而且颇受欢迎。

 

    美国的法官培训传统上由司法机关自管。比如,国家司法学院的院训就是:“属于法官、依靠法官、为了法官”。不管是全国性的司法培训机构,还是以本州法官为培训对象的司法培训机构都是由联邦或州司法预算资助的,所以它们最终都受司法机关、司法委员会或其它权力机构的控制。

 

    在司法培训机构内部,其人员结构也是多样化的。最稳定的职位是司法培训机构的专职负责人,其他的职位取决于机构的大小,一般包括:副职领导、项目专家、成人教育专家、辅助人员,以及技术人员。多数的培训机构规模相对较小,40%左右是在3至5个人之间;30%是7至9人;10至20人的就是大机构了,大约占20%左右的份额;20人以上的超大培训机构只占10%。按照美国“州司法教育全国委员会”(NASJE)制定的培训原则和标准,法官每年至少应该参加一次为期不少于15个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这些教育培训应该集中在应用上,可以是基础的、高级的、专业的。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美国的三大核心司法培训机构。

 

    (一)联邦司法中心

 

    美国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简称FJC)是美国国会根据美国司法委员会的请求于1967年依法设立的,是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教育和研究中心,是联邦司法系统中的独立政府机构,其经费来自美国国会的直接拨款。联邦司法中心负责为各联邦法院的法官和行政人员提供教育和培训;对涉及司法的各个方面进行经验总结和探讨性研究。联邦司法中心的对外合作已经成为其中心工作之一。负责联邦司法中心运作的是司法中心理事会。理事会主席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兼任,七名理事由美国司法会议从联邦法官中推举产生,任期4年。理事会负责制定政策,并就开课和研究项目进行咨询,但不参与联邦司法中心的日常运作。中心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会任命。联邦司法中心的工作人员约为130人,既有法律人员,又有社会科学专家,还有教育研究人员、媒体、出版、电信技术等专业人员。中心主要部门包括:教育培训部、研究部、国际部,和信息技术部。各种正式的出版物近500种,两份核心刊物。联邦司法中心2010年的年度预算大约是2700万美元。

 

    (二)州法院国家中心

 

    成立于1971年的州法院国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State Courts简称NCSC)负责对全国各州法院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培训州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其宗旨是通过为全国的州法院提供研究和教育培训等服务来促进司法及司法管理的效率。该中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的非官方机构,总部位于弗吉尼亚州的威廉斯堡,并在首都华盛顿和丹佛两地设有办事处。同时,NCSC还在克罗地亚、科索沃、墨西哥、蒙古和尼日利亚五个国家设有国际项目办公室,通过技术支持和信息共享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动司法进步。中心的管理层为董事会,现任的24名董事会成员来自于全国各级州法院的法官和行政主管,以及律师界人士。30多年来,NCSC在促进和支持法院管理方面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其强大的研究、咨询力量和丰富的出版物,以及遍及全国的教育培训项目,NC-SC以最新的技术和信息为州法院的运行提供最佳的模式和解决方案,甚至根据法院的具体需求进行专题调研,撰写报告。虽然中心的研究成果丰富多样,但大多是收费的。NCSC下设研究部、技术部、法院管理中心、法院服务部、政府关系部等,其中法院管理中心(ICM)是司法教育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他部门除了各自侧重的职责以外。也同时为培训提供资料、课题、技术和行政上的支持。

 

    (三)国家司法学院

 

    美国国家司法学院(National Judicial College简称NJC)创立于1963年,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培训州法官的教育培训机构。位于雷诺的内华达大学通过免费向学院提供土地使用权而成为其合作伙伴(学院现在的建筑物就位于内华达大学校园内)。NJC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全国性的教育培训项目推动司法的公正与高效。NJC将培训对象定位于各州的法官,学院通过向全国的(州)法官提供最有针对性、最受欢迎的培训项目,扩充法官的知识、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技巧,为法官之间相互交流思想和经验提供一个高层次的平台。由于NJC与内华达大学的合作关系,学院成为为数不多的能够颁发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的法院教育机构之一。NJC每年平均举办60个不同主题培训班,并举办一些长期的以培养职业能力为目的的长期培训项目,每年培训法官约2700人次,迄今为上总计培训来自全国所有50个州的法官共计72,000人次。学院开设的课程相当丰富,题目也十分吸引人;教材的数量和种类更是繁多,这些“软件”对任何一个有意参加培训的法官来说都具有相当的诱惑力。

 

    二、法官的职业特点与司法培训的考量点

 

    美国联邦司法中心前主任佐贝尔法官指出:在美国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应具备以下五种素质和能力:第一是法官应具备建立在教育、经验和在职培训基础之上的胜任工作的能力,包括对法官必须解释和应用的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也包括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做出判断,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适用法律原则的能力;第二是法官必须具有职业伦理道德;第三是法官应具有君子风度、法官气质,尊重各方当事人和法庭人员,公正、不偏袒;第四是法官应具有判断力、务实头脑和创造性才智;第五是法官在管理和判决案件时或与律师打交道时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行为合理合法、慎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显然,这些能力还只是停留在理念的层面上,在现实中就必须要结合法官职业的一些重要特征,这才是司法培训的考量点。

 

    (一)“法官不是天生的,他们是造就出来的。”这是普通法国家关于法官教育的一个最基本的理念,事实也的确如此,没有一个人生下来就具备法官的知识和技能。与其它职业需要逐渐进入角色不同,刚获得任命或选举为法官的人根本就来不及准备,就被推到了前线。一项关于从律师到法官职业变化的调查研究表明。即使是具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也觉得从律师角色转换到裁判者的角色十分不易。新角色的职能与此前的有很大不同,新任法官会遇到许多不熟悉的实体法及行政方面的问题,比如说,法院行政管理人员管理及经费预算,这些都不是以前熟悉的刑法或民事诉讼问题。但无论新任法官是毫无司法经验政府官员,还是有过律师经验的司法从业者,他(她)们都必须要获得不同的技能和新的思维方式,这是司法培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任务。

 

    (二)法官培训是整个司法体系完善与构建的一部分。一个庞大、有组织的司法体系的形成和演化是个渐进的过程,法官教育培训作为推动这一进程的一种正式而有目的的方式,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法官教育培训,尤其由法官主导的法官教育培训,对提高法官职业目标与职业道德的认知具有独特的作用。美国司法界认为,将法官放在教学环境中充当教师角色对司法独立和同质化是绝对必要的,因为法官在明确对自己行为表现的最高要求时应首先向自己的同事们看齐。

 

    (三)法官从事的审判工作是种十分自主、孤独的行为,司法培训为法官们提供了交流的平台。在美国,许多法官都是独任审判,不仅从工作性质和生理上说是孤独的,而且在地理上法官之间有时甚至相隔几百英里。即使在有合议庭的法院,法官们在心理上也是孤独的,尤其是那些初审法官。由于判决必须由亲历审判的法官做出,职业道德和司法实践都不允许法官们在判决过程中讨论或交换意见,他们所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司法教育培训为法官们提供了相互交流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法官们的心理上的孤独感;在对疑难问题交换意见或讨论适宜的解决方案时,法官们有机会检验不同的观点,而这些意见完全不会被记录下来,这是法官在系统内的其它任何地方都不可能得到的。有人做过调查:在此类为法官们提供交流机会的法官培训项目中,法官们能够与同事交流意见被一致看作是项目最有价值的方面。

 

    (四)法官的工作业绩并不与物质奖励挂钩,参与培训完全基于法官内心的自愿。在别的职业中,物质奖励恰好是鼓励继续教育的一种重要因素和动力,而法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则是基于其它一些理由。最有效的方式是要保证法官参加培训的机会既方便又频繁,并能满足法官的学习需求。

 

    (五)法官的调任或升迁会导致其角色发生变化,这一变化可能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期,在此期间法官个人和职业生活的改变可能会影响法官的学习进程。例如,一名要到一个有限管辖权法院任职的新法官,既要面对从律师到法官的角色转换问题,又需要学习有关轻罪的法律。一段时间后,这名法官有可能要学习法院院长或法官行政管理方面的角色知识;这类角色要求一套新的组织管理技能,这是大多数法官原先不可能具备的。在掌握这些技能之后,这名法官又可能被任命到高一级法院的审判庭做民事法官,或到需要另一套分析及写作技能的上诉庭任职。每一次的职务变动都需要熟悉新的知识和技能。但是,不管在哪个职业,成人学习者的一个特点是他们格外注重教育中那些立竿见影的方面。一个有效的法官培训项目必须突出这些职业的长远需要,而不仅局限于只致力于职业初级阶段的综合培训。

 

    (六)法官的年龄和经历。各个法官在首次被选举或任命时的年龄相差很大,经历也是千差万别。这种差异性使得设计一个综合全面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变得十分复杂。培训项目“学员群体”的多样性及其丰富的经验,可以成为参与性教学方式所利用的丰富的教学资源。这类教学方式包括组建“专家小组”,让他们当着全班的同学进行讨论,或者将所有学员分为6至8人的小组就某个议题进行讨论;这些教学方式的共同特点是有计划地将学员带入自我学习的过程,并且充分利用他们的已有经验进行教学。这类教学方式同时也巩固了法官作为一个独立群体的集体感和一致性。

 

    三、司法培训要实现的目标

 

    司法培训应当强调法官职业化进程的七个要点,即:1、理性地阐述司法实践的使命;2、掌握理论知识;3、发展解决问题的能力;4、创造法官群体文化;5、开展职业道德实践;6、处理与协助和支持法官工作的人之间的关系;7、自我完善。

 

    (一)理性地阐述司法实践的使命

 

    许多法官几乎不花什么时间去研究有关其职业使命的深层或细微的知识,相反,刚进入司法职业领域的新人则多半对此非常明了。因此任何针对新任法官的培训项目都应强调对司法实践使命的阐释以及此使命可能发生变化的原因与应对。而对其他任职10到15年的法官来说,他们最初对新职业的热忱可能被一天复一天的日常工作所吞噬,过些法官应暂时离开日常工作,去检验一下:在经过多年与繁重的审判工作和惯犯无赖打交道以后,他们当初刚任职时的理想是否还能激励自己继续服务于公众。

 

    理论上讲,司法职业的核心使命不宜经常改变,但现实是,司法职业的使命是随着社会价值标准、政府新的政治期望、法院对于“公正”的新阐释等等理念的变化而改变的。另外法律领域之外的新发展,如新的环境恶化问题、医学技术的发展等,都缺乏统一的社会观念或法律传统来指导,因而会给法院带来需要解决的新冲突。法官继续教育培训的目标就是不断推动对司法使命的自我检测和应对外在挑战,使法官们为司法使命中不可避免的变迁做好准备。

 

    (二)掌握理论知识

 

    美国的许多法官发现他们在毕业之后,由于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的律师执业实践,他们原先在法学院获得的理论知识的日常运用变窄了。成为法官后,尤其在经过一段审判职业生涯之后,他们发现自己应当成为每个法律领域理论知识的专家。不仅如此,法官们经常觉得自己若想要进行裁判,还必须要掌握其它法律学科的理论知识,而理论知识是不断更新变化的,有些领域的变化更是十分迅捷。说到新的法律理论知识,绝大多数法官立刻会想到侵权法的例子:在短短一段时间内,许多州对交通肇事侵权,从相对的疏忽大意过失理论过渡到采用无过错理论。

 

    (三)发展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个职业者是否成功的最终检验是其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官们经常发现他们在当律师时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方式远不同于法官运用的方式。此外,像所有职业的执业者一样,日常实践的程式化和繁琐可能会使决策技能钝化。决策实践本身是可供继续教育利用的资源,法官培训项目,尤其是那些资深法官的培训,比较注重计法官将新思维用于解决旧的问题,从而恢复其锐气。

 

    (四)创造法官群体文化

 

    司法作为一种职业,个人的进步要由该职业共同体内的“前辈”或对职业发展有贡献的人来引导。研究表明,共同体交流的需求是该职业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他们强烈需要与其他法官进行交流观点思想,并对其他法官的想法进行回应。这种与同类人的交流的需求远远超出了聚会的社交好处;一个正式的培训项目要有意识地为学员提供有意义的同行交流机会。在这里,继续教育培训的一个目标是使法官不仅要适应其司法角色,还要适应其所在州的特定司法文化。这种法官队伍的“群体文化”还以一种深层而微妙的方式影响着司法独立。美国的司法独立传统植根于某种无形的观念态度,而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则。它不但基于公众对法院这一机构及代表该机构的法官个人的高度尊重态度,还基于法官本身极为谦卑的态度和品行。尽管可以把这种尊重看作是“个人”的,但法官们都认识到这种尊重是针对整个司法机构的。法官个体与同行们的同质化程度越高,作为法院体系一员的代表,法官个人所受的尊重越得到保证。

 

    (五)开展职业道德实践

 

    法官继续培训的另一个目标是为学员提供如何应对法官在职业操守中最棘手问题的机会。法官培训应当激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以最高的职业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通常这一目标适用于新任法官培训,因为他们必须遵循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完全不同于以前的律师职业要求。但是,法官终身教育应不断为法官提供检验其行为的场合;这种检验可以以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标准来衡量,也可以用更普遍的公平、透明、自我约束、公正等标准来衡量。

 

    (六)处理与协助和支持法官工作的人之间的关系

 

    法官是在一个有组织的环境中工作的。他们要依赖协助人员和其它有紧密协作关系的职业。法官与其协助人员要一起学习的内容有许多,主要是需要双方共同完成的工作。因此无论何时只要可能,法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都应该突出具体的管理和组织方面的技能,以适应法官高水平地行使职责的需要。

 

    (七)自我完善

 

    自我完善作为法官继续教育培训的目标可能是存在争议的。一部分人认为自我完善完全是学习者个人的义务,法官应当在工作场合之外自己进行,自我完善不是公众基金的支出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可能是唯一的、全身心投入职业角色和决策过程的人,只有充分发掘其全部潜能,才能使之更加胜任司法职责。对于大多数法官来说,“个人”与“职业”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在“职业”环境下,若不是特别有效地强调出“个人”的问题,那么这种“个人”的问题可能永远提不出来——这将有损于他们的家庭、身体健康、以及有效行使其职责的能力的水平,因此,将自我完善列入法官培训目标从长远看是合理的。

 

    四、司法培训主题与培训需求的确定

 

    司法培训的真正内涵在于为发展而培训。从理论上讲,这是一个没有尽头的不断主动进行自我分析和反思的过程,要远高于那些仅仅针对提升某一项职业能力的单一培训,它所适用的原则一定要超越行为主义的理念本身(也就是超越强调司法技能本身)。仅仅对法官进行法庭规则和审判程序的灌输培训、给他们讲解最新判例是不够的,司法培训不仅要着眼于帮助法官掌握最新司法内容,而且更要着眼于帮助他们打造应对复杂情况所必须具备的更为基础和综合的能力。对于司法培训来讲,了解问题的环境和背景要比问题的解决本身重要。

 

    要确保培训符合需求一般有两个办法。首先,培训不是为了填补参与者教育空白而进行的补习课。如果真的存在这么一个知识教育上的空白,那一定是法官遴选制度有问题,在这种情境下最经济、最有效的补救措施就是改进遴选制度。大体说来,课程太过基础,或是设计含糊且拙劣、教师平庸,会产生负面影响。其次,培训应当建立在对真实需求的研究上。在美国,设定项目的过程通常是这样的(让我们模拟一下他们讨论时的情景)。4、5个经验丰富的人聚在一起,一个人说,法官应当谙熟程序法,但现在的法官这方面却比较差。另一个人说,有一份已生效的判决书里面有大段的胡扯,说明了法官们真是缺乏程序法知识。还有一人认为,目前的司法环境更多的是反映出法官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法官们已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职业尊严的意识,而司法腐败正令人惊讶地逐渐扩张……。这样,一门课程就将这些相当含糊的需求东拼西凑地和在一起产生了。接下来他们讨论由谁来教授这门课程的问题:有一个教师候选人是已担任多年的法官、在大学里教过程序法;另一个候选人公认的品格正直、发表过许多关于腐败问题的优秀论文。于是,“教师”们受到邀约,请求准备该课程并于几个月或几个星期内开课。在这种情况下,课程设计和备课都是很不充分的。这项关于程序法的培训多半会像法学院里的课一样,并成为空话连篇的道德说教课。

 

    那么到底如何判定真实的需求呢?推荐的做法是由一个专门的小组来研究司法领域动态、发现不足之处和需要,包括将来可能产生的需要,这个小组由特别任命的、高素质的人员组成。它会与不同的小组、不同年龄的法官一起工作,记录分析他们的观点看法;此外,它还要同律师、公众会谈,了解他们的意见。为了设计课程,这个专门小组试图指出程序法知识上存在的误区,以及法官们肯定会面对的主要的职业道德问题。小组将其报告提交那些负责制定课程的人,由他们设计出一个符合真实实际需要的课程计划。专门小组的报告也涉及教员的选择和教材、教学活动的更新。这种调研和课程计划不是一次性工作。它需要连续性的努力,因为现实需求是不断变化的。虽然这种调研耗费人力物力,但与培训所带来的好处相比,这一花费就微不足道了。

 

    五、司法培训实际运作中的两难性

 

    一般而言,司法教育培训做到了以下三点才可称得上有效:首先,必须是自主的、法官主导的;其次,要强调程序知识和应用能力;再次,培训要建立在个人学习的基础上。在制定法官培训计划时还应当考虑到,不管是对组织培训的机构还是对社会来说,培训都是需要成本的,设计课程、培训地点或场地租用、后勤,以及指导教师的酬金等,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另外,对于参加培训的法官来说,无论是带薪离职参加培训,还是以其他形式不带薪参加培训,都一样不可避免地要牺牲时间和其它闲暇活动。因此,必须要将司法培训作为一种投入而不是一种消费来看待。既然是一种投入,就应当像其他投资一样,接受对其功效产出的“回报”测评。

 

    因此,在制定司法培训计划时就应该考虑其所具有的两难性:一方面它们耗时费力,另一方面它们又必不可少。但是,花费高的问题并不应通过实施“廉价”的培训计划来解决。“廉价”是指培训场所的选择不适当、培训设备跟不上、教材简陋没有针对性、教学安排草率随意,以及消减指导教师的酬金以减少花费等。这种培训项目的直接结果就是所提供的培训名不副实,而且会产生恶性循环,最终会将仅有的一点投入也浪费掉。不仅如此,“廉价”的培训并没有减少那些无形的投入,比如参加者的时间。最后,“廉价”的培训还会形成一个潜在的、影响深远的代价:如果我们将培训搞得效果很糟糕、很无效,如果我们从事培训的教员的教学资质很低,如果培训机构没有任何科研成果……,这就会发出如下一种信息:司法工作并不举足轻重,也不用费那么大的精力去做。

 

    在司法培训过程中,应该更多关注的是无言的身教,让每一门课程都成为传输价值观和态度的媒介或载体。时光荏苒,多少年后培训的组织者或教师所说的话也许早已被人们遗忘了,但他们的行为和态度却常驻人们的心间。人们对法官的敬仰、对司法职业的尊重会推动司法的发展。但是,如果我们在法官培训中传递的是这样一些相互矛盾的信息:一边强调法官拥有多么崇高的地位和尊严,另一边又那样没有尊严的对待他们,这种表里不一的做法对任何一方都没有好处。既然意识到这一问题,司法培训计划的制定就应当更加仔细,必须提前考虑一些基本的培训要素:拥有一支专业的、敬业的师资队伍;备有优秀的培训教材:享有适宜的培训设施。更重要的是要认真的、从更专业、更体贴的角度为参加培训的法官着想,尊重他们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解决法官培训的两难性出路不是提供“廉价”的培训项目,而是培训能更针对司法最关键、最重要的需求。

 

    六、司法培训师资队伍的组建

 

    大部分美国的司法培训机构都不设固定的教师队伍,而是聘请资深法官、相关领域的专家来培训机构授课,并以此作为司法教育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专兼结合、以兼为主”。没有长久的固定教师队伍,是国外(不仅是美国)司法培训的一个显著特点。

 

    这种自主选择培训教师的师资结构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一方面,它允许培训机构根据委员会的要求和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来调整和充实教学内容,另一方面,也给培训机构在教学人员管理和教学方法的改进上增加了难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里,“课程协调员”的作用显得十分的重要,因为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为培训机构的各门课程挑选老师。实践中,对他们的各方面的素质都有特殊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对某一领域的法律知识有精深的研究和造诣,而且还必须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此外,还要对各大类课程的深度、广度,具体课程内部需要补充、删节之处,以及如何加强课程间的内在联系等方面的议题提出建议,使各门课程相互贯通、相辅相成。

 

    从兼职教师的来源看,一部分是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一部分是研究型的专家学者。但所聘请的均为该领域具有渊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法院、政府、学界名流。此外,在外聘师资的来源比例上也注意做到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一是注意司法机关与大学教师的合理比例;二是注意司法机关内部的人员比例要适当,避免过于集中于某个部门;三是注意吸收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参与授课,保证教师来源的多样化。在教师的聘请上注重体现广泛的代表性,以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和观点上的过分“同质化”,有利于扩大学员的接触面,开阔学员的思路、拓宽学员的视野,使学员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

 

    美国司法培训机构的正式职工多为行政、科研和教学辅助人员。从专兼职教师的配置看,兼职教师的聘请使培训机构减少了办学成本,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培训内容更贴近审判工作的实际,能够不断注入第一手的最新资料。专职教师侧重于讲授内容相对稳定,以及属于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兼职教师则侧重于讲授随着公共领域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并且属于审判实际工作更为关注的宏观、全局性内容的课程。这两支队伍确实做到了扬长避短、优势互补、融为一体。

 

    七、司法培训课程设计的基本特点

 

    在美国,成为法官基本上就达到了个人职业生涯的顶峰,对其培训就应该比较注重其自我意识、精神需求、角色转换、职业能力等方面,重视实践经验,并不一定要强调学术和理论水平。影响法官培训工作实际效果的因素,并不是学术界得出的什么培训理论,而是司法机关的高层领导和从事实际培训工作的人员在各自层级中如何看待法官培训的观念和想法。也就是说,培训机构制定何种培养策略、选用何种培训方式,都是由人们从实践中提炼出来的理论决定的,并不完全受到学术理论的影响。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培训机构在没有进行充分考虑、调研,也没有作什么准备工作的情况下就匆匆上马了某个法官培训计划,因为他们只是凭经验和感觉觉得应该这么做,那结果自然也就参差不齐。

 

    以法官为对象的培训,其培训内容要满足不同的需求,体现出个性化。所谓个性化就是按照培训对象现有的知识与技能结构,通过对工作能力要求与当前受训人员所具备的能力进行对比分析,确定岗位能力要求与受训人员当前个人能力之间的差异,明确通过培训能够解决的能力项,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指导和技能训练活动。在个性化培训模式下一般会产生三种变化:一是学员的学习态度发生根本的变化,由过去的“要我学”变成了现在的“我要学”;二是学习方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套餐式、板块式变成了灵活的组合式,大大提高了学习效率;三是学习时间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硬性规定学习时间变成了弹性学习时间,学员可以白己安排学习时间。因此,种类培训日益受到人们的欢迎,也不断成为培训市场上份额较大的培训项目。

 

    从美国几所司法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看,其突出特点是:开设大量的、富有特色的、针对性很强的课程;强调培训的实际效用;同时还根据国内、国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变化,不断对课程加以调整、扩展和革新。具体而言,课程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一些特点如下。

 

    (一)考虑法官的个性差异、开设“菜单式”课程,培训机构提前公布拟推出的的培训课程,让学员们选择课程,做到“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培训机构推出培训菜单供准备参加培训的法官们选择,菜单式课程包含了法官岗位的各种能力要求,基本能满足学员的实际需要,针对性较强。(二)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式”课程。除了选修课和菜单式课程外,培训机构还根据潜在法官学员(客户)的需求提供定制式的“量体裁衣”培训课程。从效果看,菜单式培训也有其局限性,比如,培训机构一旦制定出培训课程,学员就只能亦步亦趋被动参与了,不能开展培训菜单以外的培训活动。因此,菜单式培训实际上很不能满足各种不同的培训需求和学习口味,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培训的效果和长远的发展。从“点菜”到“定制”的转变,是今天美国司法培训的一种发展趋势,也是一种适应新时期培训需求的重要培训模式。从理论上讲,定制式课程能不断根据社会的变化和法院及法官的需求,不断地对课程加以调整,以适应具体的培训需要。(三)“课程”向“项目”转化,由“因地制宜型一揽子学习计划”向职业化的“法官职业生涯发展模式”转变。“项目”培训规划的考量点是,仅仅通过一般的法官培训课程无法使审判工作水平在更长的一段时期内得到明显的提升。(四)满足不同法官的兴趣爱好、加大开拓视野课程的比例。(五)法官培训不仅仅是法律专业方面的学习,更有人格、心理和修养方面的素质提升,因此,开设“休闲式”课程对培训效果也是十分有帮助的。

 

    八、司法培训机构的教学与科研

 

    初次参观美国法学院的中国学者都会吃惊的发现,美国法学院并没有教研室的设置。每位教授通常都要教授几个不同领域的课程。教授之间的学术联系基本上是按照自己的兴趣或各种研究课题自愿结合的。在我国的大学,每个法律院系下面一般都划分为不同的教研室,教研室既是学术研究和教学的机构,又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机构。教研室的设置是从前苏联搬过来的,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计划经济和对学术的行政手段的管理体制。它的弊端是教员的学术领域受到极大的限制,形成了许多“电线杆”式的人才。教研室的改革虽然势在必行,但是也不能孤立地进行,它必须和专业设置的改革、师资队伍的组建和用人制度的改革密切联系在一起。

 

    从国内其他类似培训机构的情况看,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的机构设置主要是以“教学加管理”为主的模式,它们反映出的是我国当前干部培训机构的基本状况,其共同特点是按专业设置教学部门,体现的是以教学为主的原则。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研究机构设置过少,没有突出培训机构对国家和国际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智库作用。我们的一些干部培训机构已经逐渐意识到开展教研、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些机构已经开始加强在研究方面的力量,设立了一些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的研究机构。浦东干部学院确立了“研究立院”的战略:“以教育培训需求为导向,以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为主要形式,加强对重大理论和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同时提倡针对学院主体班次以及部门工作实际进行研究……发挥研究对教育培训、咨询服务、领导测评和网络服务等功能的基础作用”。这一点从对美国主要培训机构的分析研究得到了证实。它们都对培训机构的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非常重视,研究部门十分强大,几乎占据了学院机构的半壁江山。州法院国家中心共有150位教职工,其中专职的科研人员50人,占总人数的1/3;联邦司法中心有研究人员30名,占总人数的1/4,每年有50到60个科研项目,其成果直接影响法院的工作。

 

    九、司法培训作为司法发展战略对我们的启示

 

    经过30多年的耕耘和经营,美国的司法培训已经作为一种职业在其司法体制中获得了自己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位置,同时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美国的司法界一致公认,法官教育培训对从整体上提升司法在国家和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是有潜在贡献的。客观地讲,美国司法教育培训事业的演变和发展对我们今天正在从事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是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培训机构必须拥有一个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自身定位

 

    随着全球经济和一体化的发展,中国正逐渐成为世界政治、经济舞台上的重要因素,诸如金融危机、环境问题、反恐问题、互联网问题等全球性问题不断增多,中国面临的国际、国内问题日趋复杂,越来越需要具有思想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库的智力支持。智库的研究深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思考深度。吴邦国委员长曾经说,中国最大的浪费莫过于战略决策的失误。世界银行估计,中国七五到九五期间,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约为4000亿--5000亿元。中国在发展建设中日渐感到缺乏优秀智库带来的损失。英国撒切尔夫人曾经说,你不需要担心中国,因为中国只能出口玩具、计算机、电视机,而不能出口思想。面对日益严峻的挑战,国家法官学院要花更大的力量进行司法战略研究。

 

    (二)开展司法培训需要开阔的视野和综合知识与能力

 

    从美国的情况看,影响司法教育培训获得自主职业认可的障碍在于如下一些因素:不具备进入该领域的必要资质,盲目进入后缺少从事司法教育培训的软硬件条件;没有继续教育培训的要求;没有专业的知识可利用。长期以来,司法教育培训者都是在依靠其他领域的知识进行工作,他们在开始创业的时候是在运用教育、管理、和法律领域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司法教育培训是一个综合的专业领域,需要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管理方面的知识、技巧和能力,还要具有职业继续教育和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些要求都是履行司法教育培训职责所必需具备的。这一点随着培训业务的拓展,尤其当司法教育培训的作用已经超出了培训本身的影响时,司法培训所体现出的综合性知识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司法培训要建立自主的职业标准

 

    长期以来,司法教育培训领域还缺少一个普遍接受的关于什么是司法教育培训、谁是司法教育培训的主导者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明确定义。美国司法教育培训的实践表明,建立这样一个普遍接受的教育培训标准是司法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所必须具备的,但是基于各州不同的司法制度背景和具体运作特点,在一个可以预见的未来,司法教育培训机构都将面临这样一个身份问题的困境,而这些身份问题也会对确立其职业地位的各方面因素产生影响。美国的司法教育培训机构试图通过其行业组织“州司法教育全国委员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State Judicial Educators)明确司法教育培训的定义、制定培训原则、建立培训标准和培训指南,成立统一的司法教育培训权力机构,并对全国的司法教育培训进行掌控。

 

    (四)司法培训机构要知道如何提升自己的实力与地位

 

    培训机构通过攫取专业知识、应用特殊技能、颁发执照和证书、颁布职业操守、制定规范、汇编判例、影响媒体、展开公关等手段和方法掌握管辖权和话语权,以确保培训作为一种职业(行业)的自治。从美国的经验看,通过主张管辖权和掌握话语权来确保行业自治是获取职业地位至关重要的因素。如果一种职业不能主张和掌握管辖权或话语权的话,那么它就难成大器。如前所述,司法教育培训尚没有自己的专业知识,它依靠的是其他领域的知识并加以综合。因此,司法教育培训从一开始的时候就处于一个脆弱的地位。

 

    如果价值与地位直接挂钩,而地位又在获得职业认可方面至关重要的话,没有关于司法培训的专业知识或者对价值的共同理解,而且对其影响范围也不甚清楚的话,那么司法培训者就不能形成一个获得职业地位的发展战略。作为司法的一个非主流领域,司法培训实际上还很不为外人所知,公众对司法教育培训也知之甚少,因此,司法培训者不能期望从司法界之外获得巨大的支持;而在司法界之内,那些接受培训的法官则对他们的评价颇高。对一个希望将自己建立成一个具有职业特色的行业来说,获得参与培训的高端法官的青睐和口碑能增强其可信性,所以,只要法官们支持司法教育培训者和司法培训本身,这个行业就有可能通过司法地位的可持续发展而生存下去。

 

    (五)司法培训机构要找到自身发展的平衡点

 

    虽然司法培训机构与法院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法院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法院的特点毕竟不同于司法教育培训。美国的大部分司法培训机构虽然附设或依托于法院,但是并不必然享有法院的所拥有的地位,因此,司法培训必须要在两者的平衡中发挥作用。“自主性”作为司法最重要的一个特性同样也体现在司法培训上,其积极的方面是使得司法培训和培训者变得更重要、更显眼、更关涉民众和司法改革。司法培训工作如果更加靠近司法的中心工作的话,那么司法教育培训就会变得更重要,作用也更明显,在这一点上中美没有分别。

    不断增加的曝光率使得美国的司法教育培训获益不少,其触角、作用和力量都得到了加强。因此,努力将司法教育培训从边缘角色转换到核心角色,会逐渐减少权力的不平衡,给培训者带来更多的尊荣和经济待遇上的改变,尤其是司法教育培训机构通过更多地参与那些看得见的、涉及法院重大工作的事件,有机会在法院中提升自己的地位。但是,如果司法教育培训的扩张超出了其司法继续教育的目的和职能,那就会冒手伸得太长的风险,结果就有可能既无法定义司法培训,又无法界定“势力”范围。而如果司法教育培训的定义和边界不清楚,那么司法教育培训就离被取代的日子不远了。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来源:中外民商事裁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