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赔偿不合理,诉至法院或支持

日期:2013-12-17      阅读:2424次
职工工伤赔偿不合理,诉至法院或支持
安徽省某县某包装有限公司职工潘某因工伤赔偿不合理,将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日前,经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协调,潘某的权益得到保护。

  2010年5月12日,潘某在某包装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2011年7月19日,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6月8日,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2012年10月3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解除潘某与某包装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某包装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查,该包装公司仅为潘某缴纳了2010年3月至7月的工伤保险费。歙县人社局认为潘某2010年7月已实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修改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潘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法官进行协调,该包装公司按工伤认定时间补缴工伤保险费,歙县人社局按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潘某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后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