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寻衅滋事,我所律师成功辩护

日期:2013-12-18      阅读:2685次

   2012年3月25日下午,未成年少女某某受朋友电话邀约和其他七名女生一起在合肥市阜阳路附近的溜冰场参与对受害人程及其他两人的殴打,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程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接受刘某近亲属的委托后,我所史道聪和唐磊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后查阅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认为检察院对被告人犯罪的定性是不准确的,罪责刑并不相适应。围绕着此办案思路,两位律师多次和法院沟通,传达辩护意见,庭审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就被告人某某被指控的罪行进行罪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2012年9月13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判处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成功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