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抚养费应如何计算?

日期:2014-01-23      阅读:2841次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抚养费应如何计算?

                                                                        唐  磊

                             

   剖析越深,理法越明。在实际案例中碰到“难啃的骨头”让自己很疑惑,查找相关材料后作了下述明晰。

   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23日下午,王某驾驶货车由安徽黄山返回肥东老家,在肥东县境内,碰撞同向行走的完某夫妇,致使完某受伤,完某之妻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肥东县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责,完某夫妇负次责。该出事车车主张某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合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另查,完某夫妇共同需抚养大女儿8年、小女儿12年,完某之妻三兄妹共同需扶养父母各19年。五原告完某、完某的两个女儿、完某之妻的父母亲遂将人保合肥分公司和车主张某告上法庭(侵权责任法35条新规定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担责),请求肥东县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79000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74907元。
   二、办案思考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导致对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产生较大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由于本案有多个被扶养人,应当先分别计算四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数额,累计后以20年为限看其年均赔偿数额是否超过安徽省2011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957元/年),即应当从全额看其是否超过20年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因大女儿需扶养8年,即应获赔19828元[(4957元/年×8年)÷2人]的生活费。
   因小女儿需扶养12年,即应获赔29742元[(4957元/年×12年)÷2人]的生活费。
   因死者父母都需扶养19年,即应获赔62789元[4957/年×19年×2人÷3人]的生活费。上述四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累计为112359元,年均赔偿总额为5618元(112359元÷20年),因年均赔偿总额超过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4957元,因此,本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则应按该标准计算,即以4957元/年×20年=99140元为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虽然考虑到“在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其扶养的被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看起来已适用了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平等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第一种意见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方法上有误,实际上是对上述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有误。本案中,死者的大女儿需扶养8年,小女儿需扶养12年,父母需扶养19年。此时,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讲,在有多个被扶养人需要扶养时,就必须要考虑到他的年赔偿总额累计是否超过其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里的“年赔偿总额”是指需要赔偿的每一年的实际数额,而不是各自需赔偿数额相加再除以20年。因为有时候根本不需要赔偿20年,本案最长也只有19年,否则就超出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

从本案被扶养人需扶养的情况看:
   1、在前8年四人都需扶养时,年赔偿总额为8262元[4957元/年×2人(两个女儿的生活费)÷2人(父母2人扶养)+4957元/年×2人(两个老人的生活费)÷3人(兄妹3人扶养)],远远超过了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4957元,这8年四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只能按4957元/年×8年=39656元计算。
   2、在接下来的4年中尚有三人都需扶养,这时的年赔偿总额为5784元[4957元/年(小女儿1人的生活费)÷2人(父母2人扶养)+4957元/年×2人(两个老人的生活费)÷3人(兄妹3人扶养)],仍超过了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4957元,这4年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也只能按4957元/年×4年=19828元计算。
   3、最后还剩死者父母需扶养7年,这时的年赔偿总额为3305元[4957元/年×2人(两个老人的生活费)÷3人(兄妹3人扶养)],未超过安徽省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4957元,这7年两位老人的生活费就按3305元/年×7年=23135元计算。
   综上,前12年四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额只能按4957元/年×12年=59484元计算,死者父母后7年的生活费总额则按3305元/年×7年×2人÷3人=15423元计算,合计74907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一种意见虽然考虑到这一规定,但是该意见还是按司法解释出台前的老方法先计算出每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再累计看其数额是否超过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从全额看其是否超过20年的年均支出额。这里看20年的年均支出额,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总共只需赔偿10年或更少,由于被扶养人数多,年均赔偿额必将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而按20年来计算年均赔偿额,则低于规定的标准。如果按此标准计算明显是对法律的误读,同时也没有顾及到致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