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将婚前房出租所得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日期:2014-03-31      阅读:3017次

基本案情:张女士(原告)与刘先生(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在合肥市庐阳区居住。刘先生婚前全款购买的一套位于蜀山区的房产被刘先生出租,租金按季汇入刘先生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内,累计至张女士起诉离婚时已有10万余元。后因感情不和,张女士委托我所武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刘先生的律师认为该租金来源于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且张女士并未参与出租管理之事,所以所获得的租金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

对此观点,武律师并不认同,主张刘先生在婚后出租个人所有房屋所获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理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孳息是指未付出劳动而仅凭婚前财产本身性质获得的收益,自然增值则是指财产非投机性的市场价值变动所获得的收益。

本案中,刘先生在婚后将房屋出租实际上是一种经营个人资产的行为,必然要付出劳动,如寻找租户、维修房屋设施等,付出该劳动必然会耗费其本可以用于婚后工作和生活的精力,那么张女士必然要为家庭付出更多的精力而间接支持了刘先生出租房屋的行为。由此可见,获得房屋租金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将房屋租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完全符合婚姻法精神的。

裁判结果:法院支持了武律师的观点,将该10万元租金做了适当的分割。

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当事人都像张女士那样,对对方出租个人房产的情况只是了解个大概,很少实际参与出租活动,而在离婚诉讼中要想分得租金必然要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在该案开庭前,武律师就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不仅锁定了被告在婚后出租个人房屋的事实,而且查清了其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由此才成功维护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