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日期:2014-03-31      阅读:2789次

   原告阳田庆的父亲阳华成1990年死后,母亲盛丽珍于1992年改嫁到河北,阳田庆随母亲到河北生活,随后母子两的户口从临桂迁往了河北邯郸,但并未在邯郸取得承包地。2012年,西城水厂迁建项目征用了阳家的地,共补偿征地款项20万元,该款被阳华成的兄弟阳华生全部领取。原告阳田庆和母亲盛丽珍得知此事后,要求阳华生给予阳华成的那部分应该征地款,阳华生以母子两的户口已经前往河北邯郸为由,不能再获得征地补偿款不予给付。随后,原告阳田庆和母亲2012年诉至法院要求阳华生给付自己所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母子两虽然户口已经迁到了河北邯郸,但是并未在邯郸取得土地承包权,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一种观点认为,母子两的户口已经迁出去了,不能再取得征地补偿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第一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从1980年到至今,对其集体土地实行责任承包制后,对其发包给村民经营的责任田从未收回过。此外,该村近年对国家征用本集体农户承包的责任田地,奉行的规定是:谁家的田地被征用,其征地补偿费即归谁家,从未收归集体分配。原、被告承包集体的田地,是家庭式的承包,阳华成作为阳家的家庭成员,在分家时分有一份责任田,其去世后依法应由其妻子盛丽珍承包经营,所得收益亦应由其享有。现西城水厂征用阳家的承包责任田,支付了征地费、奖励费、清丧费三项共计人民币20万元给阳家。因此,原告阳田庆与盛丽珍应当获得自己所应得的那份征地补偿款。